2006年6月,欧盟颁布了新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新指令将于2009年12月30日起强制实施,取代旧指令98/37/EC。新指令在产品范围,与其他指令的界限划分,市场监督,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出口到欧盟的机械产品,必须按照新指令2006/42/EC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黏贴CE标识。
2.可互换设备3.安全性零组件4.升降机械配件5.链条、绳索和丝网带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设备7.半成品机械
1.从机械设计和制造的角度尽可能消除和减小风险;2.对不能消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3.用标识等方式告知使用者因防护措施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并说明操作设备是否需要特殊培训以及个人的防护设备。
1、填写案件申请表及对应资料2、安排寄样(如机械设备较大则安排现场测试)3、产品检测(实验室根据相关的欧盟检测标准对所申请产品进行全套测试)4、测试通过,编写报告5、将报告提交NB机构,发证
8.欧体代表信息(欧体代表:系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